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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灭火系统考点整理

时间:2021-05-29  浏览量:415
  气体灭火系统的机理

  (1)二氧化碳灭火主要在于窒息,其次是冷却。

  (2)七氟丙烷灭火主要是由于它去除热量的速度快,其次是灭火剂分散和消耗氧气。(窒息、 冷却、化学抑制)。

  (3)IG541 混合气体灭火系统的灭火机理为窒息。

  气体灭火系统的分类

  动作流程

  (1)烟——内声光。(2)温——延喷,关口,外声光。(3)喷——反馈信号,喷洒指示。

  控制方式

  (1)自动控制方式。

  (2)手动控制方式:通过灭火控制器或保护区外的紧急启动按钮。

  (3)机械应急启动工作方式。当需机械应急操作时,具体操作如下:①拔下所需灭火区域的电磁瓶头阀上的插销,向上扳动手柄即可。②若启动气体储瓶内的压缩空气不足以打开储瓶上的瓶头阀时,应先压下发生火灾区域的选择 阀手柄,敞开压臂,再扳转瓶头阀上的手柄即可打开阀门。(4)紧急启动 / 停止工作方式。

  【注】紧急启动 / 停止工作方式仅在延迟时间内有效。

  5.0.5 手动控制装置和手动与自动转换装置应设在防护区疏散出口的门外便于操作的地方,安装高 度为中心点距地面 1.5m。

  系统的适用范围

  3.1.2 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3.1.2.1 对气体、液体、电气火灾和固体表面火灾,在喷放二氧化碳前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 其面积不应大于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 3%,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

  3.1.2.2 对固体深位火灾,除泄压口以外的开口,在喷放二氧化碳前应自动关闭。

  3.1.2.3 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5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25h;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强不宜小于 1200Pa。

  3.1.2.4 防护区用的通风机和通风管道中的防火阀,在喷放二氧化碳前应自动关闭。

  3.1.3 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

  3.1.3.1 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宜大于 3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3.1.3.2 在喷头与保护对象之间,喷头喷射角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

  3.1.3.3 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 1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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