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峥嵘:体育场(馆)有其特定的功能需求,其建筑防火要求及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体育建筑设计规范》以及相应的系统类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
注:本文所述《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31-2003)为2003年版,当时适应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版)已多次重大变更,本文虽已尽量适应最新规范要求,但仍难免不周之处。实际应用中,应协调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处置!
第一章 基本原则及概念一、体育建筑:作为体育竞技、体育教学、体育娱乐和体育锻炼等活动之用的建筑。(2.0.1)二、体育场:具有可供体育比赛和其他表演用的宽敞的室外场地同时为大量观众提供座席的建筑物。(2.0.3)三、体育馆:配备有专门设备而供能够进行球类、室内田径、冰上运动、体操(技巧)、武术、拳击、击剑、举重、摔跤、柔道等单项或多项室内竞技比赛和训练的体育建筑。主要由比赛和练习场地、看台和辅助用房及设施组成。体育馆根据比赛场地的功能可分为综合体育馆和专项体育馆;不设观众看台及相应用房的体育馆也可称训练房。(2.0.4)四、体育建筑等级应根据其使用要求分级,且应符合表1.0.7规定。(1.0.7)表1.0.7 体育建筑等级
第二章 消防车道及灭火救援
体育场(馆)属于民用建筑中的公共建筑,灭火救援设施应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章确定。其中:一、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7.1.2)二、体育建筑周围消防车道应环通;当因各种原因消防车不能按规定靠近建筑物时,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满足对火灾扑救的需要:(3.0.5)1、消防车在平台下部空间靠近建筑主体;2、消防车直接开入建筑内部;3、消防车到达平台上部以接近建筑主体;4、平台上部设消火栓。第三章 建筑高度
一、体育场(馆)的建筑高度,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确定。(附录A: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体育馆,由于具有相对方便的疏散和扑救条件,仍不划分为高层建筑。三、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体育馆,当辅助用房的高度小于24m时,仍可不划分为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在实际工程中情况往往比较复杂,可能存在单层和多层组合建造的情况,难以确定是按单、多层建筑还是高层建筑进行防火设计。在防火设计时要根据建筑各使用功能的层数和建筑高度综合确定,如某体育馆建筑主体为单层,建筑高度30.6m,座位区下部设置4层辅助用房,第四层顶板标高22.7m,该体育馆可不按高层建筑进行防火设计。
表1.0.8 体育建筑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和耐火等级
第五章 平面布置及防火分隔措施
一、消防控制室宜位于首层并与比赛场内外联系方便,应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4.4.8-3)二、观众厅、比赛厅或训练厅的安全出口应设置乙级防火门。(8.1.3-2)三、比赛和训练建筑的灯控室、声控室;配电室、发电机房、空调机房、重要库房、消防控制室等部位,应采取下列措施中的一种作为防火保护:(8.1.8)1、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墙体和耐火极限不小于1.5h的楼板同其他部位分隔。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2h;(注:应适应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应采用甲级防火门、防火窗等等!)2、设自动水喷淋灭火系统。当不宜设水系统时,可设气体自动灭火系统。第六章 安全疏散
一、体育建筑应合理组织交通路线,并应均匀布置安全出口、内部和外部的通道,使分区明确,路线短捷合理。(8.2.1)二、根据功能分区应合理安排各类人员出入口。比赛用建筑和设施应保证观众的安全和有序入场及疏散,应避免观众和其他人流(如运动员、贵宾等)的交叉。(4.1.5)三、运动场地的对外出入口应不少于二处,其大小应满足人员出入方便、疏散安全和器材运输的要求。(4.2.4)四、比赛场地至少应有二个出入口,且每个净宽和净高不应小于4m;当净宽和净高有困难时,至少其中一个出入口满足宽度,高度要求;( 5.7.5)五、主席台和包厢宜设单独的出入口,并选择视线较佳的位置。主席台应与其休息室联系方便,并能直接通达比赛场地,与一般观众席之间宜适当分隔。(4.3.7)六、剧场、电影院、礼堂和体育馆的观众厅或多功能厅,其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并应符合下列规定:(5.5.16)对于剧场、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或多功能厅,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当容纳人数超过2000人时,其超过2000人的部分,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400人。七、疏散内门及疏散外门应符合下列要求:(8.2.3)1、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4m,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2、疏散门不得做门槛,在紧靠门口 1.4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3、疏散门应采用推闩外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转门不得计入疏散门的总宽度。八、独立建造的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等场所的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疏散门、安全出口的各自总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5.5.20)1、观众厅内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应按每100人不小于0.60m计算,且不应小于1.00m;边走道的净宽度不宜小于0.80m。布置疏散走道时,横走道之间的座位排数不宜超过20排;纵走道之间的座位数:剧场、电影院、礼堂等,每排不宜超过22个;体育馆,每排不宜超过26个;前后排座椅的排距不小于0.90m时,可增加1.0倍,但不得超过50个;仅一侧有纵走道时,座位数应减少一半;2、剧场、电影院、礼堂等场所供观众疏散的所有内门、外门、楼梯和走道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表5.5.20-1的规定计算确定;
第七章 消防设施
涉及体育场(馆)场所的消防设施要求,应依据《体育建筑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确定,具体设置要求,应符合现行技术规范及产品标准。一、室内消火栓系统:体育场(馆)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系统,依公共建筑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1、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等以及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单、多层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8.2.1)2、建筑高度大于15m或体积大于10000m³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和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8.2.1)3、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面积大于200m²的商业服务网点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8.2.4)4、消火栓宜设在门厅、休息厅、观众厅的主要人口及靠近楼梯的明显位置。(8.1.10)二、自动灭火系统: 体育场(馆)建筑的自动灭火系统,依公共建筑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1、下列单、多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特等、甲等剧场,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5000人的体育场的室内人员休息室与器材间等;(8.3.4)2、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体育场(馆)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除游泳池、溜冰场外),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8.3.3)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8.1.11)1)贵宾室、器材库、运动员休息室等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对体育馆的规定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中危险级Ⅰ级设计。2)赛后用做其他用途的房间,应按平时使用功能确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4、根据规范要求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难以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展览厅、观众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和丙类生产车间、库房等高大空间场所,应设置其他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固定消防炮等灭火系统。(8.3.5)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体育场(馆)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依公共建筑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特等、甲等剧场,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其他等级的剧场或电影院,座位数超过2000 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8.4.1)四、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体育场(馆)建筑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依公共建筑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商店和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非消防用电负荷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10.2.7)五、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体育场(馆)建筑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依公共建筑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1、观众席的安全出口上方和疏散走道出口、转折处应设疏散标志灯。疏散走道内应设疏散指示标志。疏散路线的疏散指示、导向标志灯、疏散标志灯,必须满足疏散时视觉连续的需要。(8.2.6)2、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²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应设置疏散照明。(10.3.1)3、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10.3.6) 六、防排烟系统:体育场(馆)建筑的防排烟系统,依公共建筑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比赛、训练大厅设有直接对外开口时,应满足自然排烟的条件,没有直接对外开口时,应设机械排烟系统。无外窗的地下训练室、贵宾室、裁判员室、重要库房、设备用房等应设机械排烟系统。(8.1.9)七、灭火器:体育场(馆)场所应设置灭火器(8.1.10),其中:体育场(馆)、电影院、剧院、会堂、礼堂的舞台及后台部位应按严重危险级配置灭火器,体育场(馆)、电影院、剧院、会堂、礼堂的观众厅应按中危险级及以上等级配置灭火器(附录D)八、其他:1、体育建筑电力负荷应根据体育建筑的使用要求,区别对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0.3.1)1)甲级以上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的比赛厅(场)、主席台、贵宾室、接待室、广场照明、计时记分装置、计算机房、电话机房、广播机房、电台和电视转播、新闻摄影电源及应急照明等用电设备,电力负荷应为一级,特级体育设施应为特别重要负荷;2)体育建筑的电气消防用电设备负荷等级应为该工程最高负荷等级;3)1项中非比赛使用的电气设备及乙级以下体育建筑的用电设备为二级。2、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商店和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10.1.2)3、体育馆等大空间建筑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当不跨越防火分区且在穿越房间隔墙处设置防火阀时,可采用难燃材料。(9.3.14)4、甲级以上体育馆中当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还不能满足消防要求时,应设其他可行的消防给水设施,如水炮等。(8.1.12)5、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能满足应用条件的情况,可采用其他灭火系统代替,比如超高场所采用水炮系统、不宜用水场所采用气体灭火系统等。第八章 内部装修
一、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等场所,需要搭建临时建筑时,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材料。临时建筑与周围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6.0m。(8.7.2)二、用于比赛、训练部位的室内墙面装修和顶棚(包括吸声、隔热和保温处理),应采用不燃烧体材料。当此场所内设有火灾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室内墙面和顶棚装修可采用难燃烧体材料。(8.1.5)固定座位应采用烟密度指数50以下的难燃材料制作,地面可采用不低于难燃等级的材料制作。三、体育场(馆)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规定。四、更多要求参照《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和《体育建筑设计规范》等相关规范执行。第九章 涉及人防工程的 体育场(馆)场所
体育场(馆)场所涉及人防工程的,依据《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要求执行。第十章 补充说明
本文所述的本规范,是指《体育建筑设计规范》。本文末涉及的相关要求,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要求,以及《体育建筑设计规范》等相关规范的要求执行。第十一章 申明
本文所述,均为与体育场(馆)场所特定功能相关的技术标准及规范要求,实际应用中,各项具体要求,应结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要求,以及《体育建筑设计规范》等相关规范的要求执行。扫一扫·免费设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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